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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服毒遭家暴毒发身亡

2018-01-19 18:05:11  阅读:50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陈一娜
重庆南川区女医生张晓燕与丈夫黄某离婚后,同在一屋檐下生活。今年3月4日深夜,张晓燕服毒“草乌”后又遭黄某殴打。次日,她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张晓燕的家人在医院太平间见到了伤痕累累的张晓燕,家人感到事有蹊跷,遂报警。南川警方鉴定发现,张晓燕系乌头碱中毒身亡,其尸体单纯性颅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非致命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4月8日,张晓燕前夫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川警方刑拘。事后,黄某赔偿张晓燕家属25万元获得谅解。9月19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10月6日,黄某刑满获释回家。

  张晓燕家人拿着张晓燕的遗像。

  女医生辞职开药房年入百万元

  今年35岁的张晓燕,家住重庆南川区硫磺小区,生前在南川区书院路开有一家“内科诊所”和“天顺大药房”。

  张晓燕的姐姐张奎梅告诉澎湃新闻,她和妹妹老家在重庆奉节县白帝镇农村,张晓燕从小学习刻苦,高中毕业顺利考上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军训时,张晓燕与教官黄某相识。黄某的老家在南川区,两人很快坠入爱河。

  “女儿第一次把黄某带回老家时,我们发现他俩性格有些合不来,他们常因一些琐事吵架,当时我们就反对,但女儿却不以为然。”张晓燕的母亲马林青说。

  大学毕业后,张晓燕到南川宏仁医院工作。2006年,张晓燕与黄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今年9岁,女儿6岁。婚后,黄某常在南川和贵州一带做生意。孩子的爷爷奶奶和他们住同一小区,平时张晓燕忙碌时,便由他们负责照顾两个孩子,每周张晓燕都要督促两个孩子去学钢琴和舞蹈。

  张奎梅介绍,妹妹在南川宏仁医院儿科工作6年后,选择辞职单干。她先是开了一家诊所,生意不错。3年前,妹妹又在诊所旁边开了一家药房,并雇请了几名员工,她将诊所和药房打理得十分妥帖,每年有100多万元的收入,在南川当地小有名气,还在重庆主城买有一套房子。

  张奎梅说,虽然妹妹收入很高,但是平时出门购物很节约,自己买裤子衣服不超过300元,上班骑电动车。

  张晓燕生前向家人展示过身上的伤痕,图为张晓燕的姐姐拍摄。

  亲友称生前遭遇家暴

  令张奎梅吃惊的是,2015年9月,她在妹妹家无意中看到一份离婚证书,她这才知道,早在2013年,张晓燕就和黄某协议离婚了,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全部归张晓燕。“尽管如此,他们离婚不离家,还是同往常一样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张奎梅说,身边的很多人以为他们还是夫妻。

  张奎梅说,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她去妹妹家,看到她在哭,眼角受伤,“问她是不是被打了,她叫我不要管。”随后,张奎梅用手机拍下了伤痕。张奎梅出示给澎湃新闻的数张照片显示,当时张晓燕面颊、胸前、肩颈和四肢均可见瘀痕。

  张晓燕的师兄吴书坤回忆,2015年10月14日,他在张晓燕诊所忙了一上午,受邀到她家吃午饭。饭后,黄某把张晓燕叫进房间,几分钟后,张晓燕神情异样地出来,“显得很紧张的样子。”他说,自己离开她家还未下楼,身后的大门发出一声巨响,张晓燕奔出来,一只平底鞋在楼梯上被甩掉,黄某拿着木棍跟在她后面骂骂咧咧道,“你再跑,我就打死你。”他说,当黄某追到楼下时,一把抓住张晓燕的头发就往楼上拖,边走边打,“我上前劝阻无效。”

  “她(指张晓燕)明明是一名家暴受害者,不知道生前为什么要死守这样的家暴秘密。”张晓燕的一名好友说,曾看到张晓燕将扎起的长发披散,戴上眼镜,试图遮掩脸颈的淤青,还换上包裹严实的衣服罩住四肢的伤痕。

  前夫赔25万元获刑6个月

  事发后,张晓燕的家人从奉节老家赶到南川,在医院太平间见到了伤痕累累的张晓燕,家人感到事情有些蹊跷,遂报警求助。

  4月8日,具有重大嫌疑的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川警方刑拘,4月22日被逮捕。7月25日,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将黄某起诉至南川区人民法院。

  7月下旬,南川区人民法院未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黄某与张晓燕的父母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当庭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谅解。

  9月19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黄某与张晓燕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今年3月4日23时左右,张晓燕回到家中后,前夫黄某也回到家里,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晓燕称她服用了含“草乌”的药物,黄某认为她是在以死威胁自己,遂用拳头殴打她的鼻梁一拳,之后,黄某发现张晓燕确实服毒了,准备将张晓燕送到医院时,张晓燕不配合,不愿到医院抢救,黄某一气之下用皮带对张晓燕背部进行殴打,强行将张晓燕送到南川区宏仁医院抢救。

  经南川区公安局鉴定,张晓燕系乌头碱中毒身亡,其尸体单纯性颅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非致命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他积极赔偿前妻家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他真诚悔罪,获得前妻家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抚养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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