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升区域高等教育服务支撑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报告中指出,高等教育服务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具体体现为:一些高校办学定位不科学,学科专业特色不鲜明,人才培养的层次类型不合理,与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结合不紧密;高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需求的高质量成果不多,能有效转化的更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最为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十分紧缺,人才供给和市场需求“对不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人才培养不足等。
高等教育法第4条、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国际经验看,提升一个区域高等教育的服务支撑能力就必须在法律和政策支持下,加强区域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一系列监督建议,如:推进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自贸区高等教育创新试验;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的格局;面向未来,超前布局一批前沿性和引领性学科专业,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紧缺人才培养;树立高校科研战略思维,强化前瞻性基础研究,注重颠覆性技术引领,改革高校科研评价激励制度,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加快实现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建设大湾区离不开高素质人才的支撑与科学技术创新的驱动,上述监督建议为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服务支撑经济社会的能力提供了新思路和有力的政策支持。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创新试验”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本使命是在中央政府支持下通过创建与世界级大湾区建设相匹配的高等教育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服务支撑经济社会的能力。笔者认为,大湾区高等教育改革的具体框架可归纳为1+2+3+X。
“1”即创建“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创新试验区”。试验区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充分的利用三地政策和制度优势,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等教育国际化等领域先行先试。为了支持试验区的发展,中央政府可给予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如可突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框架,制定更宽松、更务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条例》。
“2”即组建两大共同体: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型大学共同体和应用技术大学共同体。由于共同体加盟高校的层次、规格、校情相似,能够达到“校以类聚”的效果,便于开展一些实质性的、互利共赢的合作项目。
“3”即构建三大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利益共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形成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及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X”是一些具体的改革举措,如面向大湾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支持大湾区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完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大科学装置,通过实施一系列国际级科创计划,探索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支持湾区高校与国际一流实验室和大学合作创建若干联合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率先谋划建设“全球创新高峰”“世界科技中心”,等,通过实施一系列国际级科创计划,建立引领智能时代发展的新趋势的研发体系,围绕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技术、5G和移动互联网、蛋白类等生物医药、基因检测、智能机器人等前沿领域开展协同创新研究;推动大湾区高校与高科技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和实体联合研发机构,探索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链条、网络化、开放式协同创新共同体;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创业园,打造三地创客和创业者聚集平台,加强创业前端孵化,对接企业、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本,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总之,粤港澳大湾区要充分领会执法检查的政策含义,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创新试验,大力提升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为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强力支撑。
(作者:李均,系深圳大学高教所所长、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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